案情
2003年2月25日,佛山市某某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与杨某某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施工承造合同》,约定:杨某某将其租赁的商铺发包给某某公司进行装修设计和施工,以作商业经营之用;合同预算造价为179552元,工程应于2003年4月10日前完工。合同另约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及其他内容。成都法律咨询|成都专家法律咨询|成都涉外法律咨询
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依约进场设计、施工,杨某某也依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进度款120500元。施工过程中,杨某某将原仓库设计变更为家什展示区设计,工程于同年4月25日完工。
杨某某签订上述合同时,正与他人筹备设立佛山市品致生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品致公司),装修商铺的目的系为品致公司营业经营之用。品致公司于 2003年4月4日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投资人为杨某某(兼任法定代表人)。品致公司于2003年5月18日在某某公司装修完工的场地开张营业。
2003年6月3日,佛山市建设局认定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室内装修和在外墙设置广告违法,并作出了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年6月,某某公司将工程结算书交给杨某某审查,工程结算款为234220.80元。杨某某审查后,于7月15日向某某公司发出了《维修、整改告知书》,认为装修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要求某某公司解决所有工程质量问题并承担行政罚款后,方予以结算。成都法律咨询|成都专家法律咨询|成都涉外法律咨询
某某公司遂以杨某某、品致公司为被告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佛山禅城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杨某某、品致公司反诉认为某某公司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工程未能办理报建被罚款,要求某某公司赔偿损失、返还已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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